经典诗歌

    不尊重别人的权利就意味着素质低


    时间:2022-07-13  来源:  作者:[db:作者]  浏览次数:


    不懂得尊重别人权利就是素质低下

    任何人

    前段时间《大家》上发表了一篇文章,说共享单车受到损害,不是因为中国人素质低,而是因为车、摩拜单车之类的伤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。比如有个张师傅,一直以修自行车和卖二手自行车为生。有了人人都能骑的共享汽车,他的生意就完了。这类人是自行车共享的真正杀手,他们的利益不容忽视。

    我不完全同意作者的观点,但我觉得这是一篇好文章,讲了一个很多人没有注意到的问题。

    这篇文章引起了巨大的争议。很多反对者说,绝大多数人骑自行车,少数人修车。像张师傅这种人根本不用在意。一个帖子写着:“作者三观不正,技术没发展起来?科技整体发展在进步,那一小部分人注定要被淘汰。是不是说大部分人不会为了估计[顾及]一小部分利益而发展?”下面九十九个人表示支持,包括帖子作者在内,有一百人。

    但是,只要多数人受益,少数人就能倒霉?麻省理工的女哲学家举了一个经典的例子:假设有一群病人急需器官移植,否则很快就会死去。这个时候有没有可能把一个健康的人分裂?

    显然,多数人不是少数人的体面理由。否则任何人的命运都没有保证。

    那篇文章给人的感觉是,这些人因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张师傅的伤害,做一些损害是可以理解的。

    “利益”是个中性词,可以是正当利益,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,所以不能用来说明某件事该不该做。比如我们可以说警察损害了小偷的利益。但这并不意味着小偷可以砸碎警察局的窗户。

    我们要讨论的不是“利益”,而是“权利”。换一个字,一下子就明白了:小偷没有权利破门而入,所以也没有理由砸人家的窗户。

    中国古籍里没有“对”。《荀子》说:“后面是淫荡,权利,愤怒,危险,看你能不能离开。”这里的“权”指的是成语“争权夺利”中的权力和金钱。今天很多中国人说“我有权这么做”“他无权这么说。”其实他们不知道什么是权利。

    1913年,斯坦福大学教授W.N. Hohfeld发表了一篇文章,清楚地解释了什么是权利。经过学者们的进一步发展,他的理论已被国际学术界和法律界普遍接受。1973年,牛津大学教授哈特(H.L.A. Hart)说,在英国,大多数法学学生了解自己权利的第一步是阅读赫菲尔德的文章。

    根据霍菲尔德学派的理论,人有四种权利。首先是索赔。那是给别人带来义务的资格。假设张三买了一套公寓,别人没有他的同意就有不去的义务。第二是自由。那是别人无权干涉的资格。如果李四喜欢在公共场合谈论孔圣人的思想,别人对他没有义务。他们可以停下来听一会儿,也可以头也不回地继续开自己的路,但他们无权阻止他发表意见。

    第三是权力。那就是改变他人法律地位的资格。比如老板可以接受申请,让求职者成为公司的员工。第四是免疫力。那是别人改变不了权力拥有者地位的资格。比如法律保护信仰自由,公民不能因为给佛祖或者太上老君烧香而被定罪。

    显然,流行的“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”的说法是错误的。义务是做(或不做)某事的必要性,因为别人有权要求。恰当的说法是:“无索赔,无义务”。人可以有权利,没有义务。自由、权力和豁免权与义务无关。

    让我们回到摩拜单车和黄啸。

    商家合法推广自行车共享,这是他们的经营自由,不产生他人的义务。你可以用那些五颜六色的自行车,也可以继续用双腿走自己的路。商家拥有那些共享单车的所有权,其他人有义务不破坏他们的财产。

    同理:张师傅有合法修理和销售自行车的自由。其他人没有义务光顾他的商店。他们可以请张师傅修车,可以请干活,但他们无权阻止张师傅做自己的事。别人有义务不破坏他的财产。逐一细数张师傅的主张、自由、权力、豁免权,共享单车并没有损害他的任何权利。他故意毁坏别人的财产,这是完全错误的。

    “质量”包含很多东西。我会欣赏摩拜单车古怪的外形,这是一种品质。骑小黄车,放在合适的地方让别人用,也是一种素质。知道什么是权利,尊重他人的权利是更重要的品质。张师傅的素质明显存在严重缺陷。

    竞争很正常。不仅自行车共享与个人自行车竞争,不同的自行车共享公司也在相互竞争。在正常的竞争中,有人获得利益,有人失去利益,并不一定代表对错。但是直接侵犯别人的权利肯定是不对的。

    103010上的文章主张提高社会福利,有道理。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,今天的赢家可能明天就有麻烦了。我们总是说我们是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,这不仅仅是对外国人而言。

    听的,最重要的是让百姓(包括竞争里的失败者)都活得像体面的大国国民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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